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隻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(2)



於是,“隻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”這個典故就一直流傳到現在……

附原文:州官放火

陸遊

田登作郡,自諱其名,觸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。於是舉州皆謂燈為“火”。上元放燈,許人入州治遊觀。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”。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